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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芮城縣司法局權責清單

          時間:2022-01-27      信息來源:芮城縣司法局      字體大?。骸尽?span id="2gvzmv8l1" class="Big">大  中  小 】

          行使主體 職權
          類型
          職權名稱 職 權 依 據(jù)   責 任 事 項 責任事
          項依據(jù)
          備 注
          項目 子項
          芮城縣司法局


          對律所、律師、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費用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guī)】《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2015年修訂)第四十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指派或者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終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委托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的。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1.立案責任:對發(fā)現(xiàn)的、接到舉報或法律援助機構轉報的法律服務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撰寫調查報告。
          3.審查責任:對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和證據(jù)、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制發(fā)《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jù)、處罰的依據(jù)和內(nèi)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nèi)容(對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會,撰寫聽證報告)。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辦理執(zhí)行手續(xù)。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設立依據(jù)】《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設立依據(jù)】《山西省行政執(zhí)法條例》   

          《山西省行政執(zhí)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芮城縣司法局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地方性法規(guī)】《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 [轉交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監(jiān)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jiān)獄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24小時內(nèi)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條 [審查處理]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并根據(jù)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齊全、權利主張合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在3日內(nèi)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申請人不按要求補充材料的,視為撤銷申請。需要查證相關資料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查證。
            (三)涉及重大疑難事項的,在7日內(nèi)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四)不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在5日內(nèi)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受理責任:在規(guī)定時間依法受理法律援助當事人的申請;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法對材料審核,作出給予或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申請人有異議的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責任:根據(jù)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及時制發(f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書,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過程進展進行跟蹤監(jiān)督。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設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國務院令第38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三十條
          【設立依據(jù)】《行政許可法》  
          參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
          【設立依據(jù)】《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芮城縣司法局


          法律援助補貼發(fā)放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jù)需要調整。
          【地方性法規(guī)】《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201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束后三十日內(nèi),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交有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同意結案后三十日內(nèi)按照有關標準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1.審查歸檔責任:對法律援助案件結案進行審核,辦案人員提交結案報告,訂制案件卷宗并歸檔。
          2.事后監(jiān)管責任:制作案件補貼發(fā)放單,經(jīng)中心領導和省司法廳分管領導審批后,向承辦人員發(fā)放辦案補貼。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設立依據(jù)】 《山西省法律援助業(yè)務程序規(guī)則》   無
          《山西省法律援助業(yè)務程序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
          【設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國務院令第38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四條


           
           
          芮城縣司法局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1.審核責任:對各市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2.批準責任:依法對符合規(guī)定的材料報分管領導及相關處室審核后,報廳黨委審定。通過后報省政府相關部門。

          3.事后監(jiān)督責任:表彰獎勵。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設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國務院令第38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三十條
           
          芮城縣司法局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jīng)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部門規(guī)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號)第五條 獎勵分為: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模范人民調解員;優(yōu)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優(yōu)秀人民調解員;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進人民調解員。
              事跡特別突出、貢獻特別大的集體或個人,給予命名表彰。
              第六條 對受集體獎勵者發(fā)給獎狀或錦旗;對受個人獎勵者發(fā)給獎狀、證書和獎金。
              第七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yōu)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yōu)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tǒng)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1.制定方案責任:在征求人事部門意見基礎上,科學制定表彰方案。
          2.受理責任:公開發(fā)布評選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3.審核責任:根據(jù)評選原則、標準、條件、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
          4.決定責任:作出表彰決定(審核不通過的,應當告知理由),對擬表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舉報投訴進行依法處理。
          5.執(zhí)行責任:公示期滿,公開下發(fā)文件,頒發(fā)獎勵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設立依據(jù)】《人民調解法》   無
          《人民調解法》第六條
          【設立依據(jù)】《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1991年司法部令第15號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號)第五條~第七條


           
           
          芮城縣司法局

          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   【部門規(guī)章】《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號)第四條 第一款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2.評定責任:對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情況和內(nèi)部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初步作出“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等次。
          3.公示責任:公示期間,律師事務所對初步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考核機關書面申請復核。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設立依據(jù)】《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號)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號)第六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芮城縣司法局

          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異議的審查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規(guī)】《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2015年修訂)
          二十一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nèi)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1.立案責任:對接到反映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異議的,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撰寫調查報告。
          3.決定責任:對當事雙方的陳述和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按時書面答復申請人。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跟蹤監(jiān)督辦理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設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國務院令第38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條 



          【設立依據(jù)】《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無

          《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十一條



          【設立依據(jù)】《行政處罰法》   無

           參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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